案例一
基本情況:安溪縣龍門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在對安溪縣龍門鎮濱江社區開展消防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林某能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為。
違法事實: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單位負責人立即整改,并對該單位負責人作出行政罰款處理。
案例二
基本情況:安溪縣龍門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在對安溪縣龍門鎮濱江社區開展消防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曾某瑜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為。
違法事實: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單位負責人立即整改,并對該單位負責人作出行政罰款處理。
案例三
基本情況:安溪縣龍門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在對安溪縣龍門鎮濱江社區開展消防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曾某設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為。
違法事實: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單位負責人立即整改,并對該單位負責人作出行政罰款處理。
案例四
基本情況:安溪縣龍門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在對安溪縣龍門鎮濱江社區開展消防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蔡某龍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為。
違法事實: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單位負責人立即整改,并對該單位負責人作出行政罰款處理。
案例五
基本情況:安溪縣龍門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在對安溪縣龍門鎮濱江社區開展消防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陳某標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違法行為。
違法事實: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單位負責人立即整改,并對該單位負責人作出行政罰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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